阳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4)
(一)醉酒驾驶的;
(二)超速行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掉头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
(四)使用伪造、变造、冒用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的;
(五)驾驶拼装、非法改装和加装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
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牌证;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拆除拼装、非法改装和加装的装置。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或者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其电动自行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电动自行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停放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违法停放的电动自行车拖移、搬离现场,并对经营企业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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