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3)
(二)周边五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看守所、强制戒毒所、监狱等羁押场所;
(三)周边三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车站、集贸市场等嘈杂场所;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桌球室、歌舞厅等经营性场所实际营业区域出入口距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交通行走距离不少于二百米;
(五)新建高压电线、油气长输管道或者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或者跨越中小学校、幼儿园;
(六)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间隔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七)学校主要教学用房设置窗户的外墙与铁路路轨的距离应当大于三百米,与高速路、地上轨道交通线或城市主干道的距离应当大于八十米;
(八)不得进行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学秩序和安全的规划建设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应当有良好的交通条件,保障学生、幼儿安全通行,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主校门应当避开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
(二)校园门口应当设置隔离栏、隔离墩或者升降柱等防冲撞设施;
(三)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结合设计方案预留家长接送区和临时停车区;
(四)校园门口两侧五十至二百米道路上应当设置限速和警示标志,门前道路应当设置人行横道;
(五)校园校门与道路红线之间应当设置不小于二百平方米的交通集散场地;
(六)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和周边道路具备建设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人行天桥或者地下通道。
需要临时开挖或者截断学校外部通行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于开工十日前书面告知学校,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通行措施,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兴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并及时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
捐资兴建的学校确需拆除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征求捐资人的意见,并保留捐资人的捐赠名誉。
第二十八条  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设立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终止办学(园)的,经教育部门确认不再用于教育时,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  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结合当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教育改革发展需要,每五年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第三章  配建和移交
第三十条  住宅建设项目配建幼儿园所需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中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有关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供地;住宅建设项目配建营利性幼儿园所需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地。
在保障适龄儿童幼儿园学位供给基础上,可以适当增加用地面积建设幼儿园托班,用于招收2至3岁的幼儿。
第三十一条  配建的居民住宅小区幼儿园的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时序、移交方式、移交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事项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公告和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和合同的组成部分予以明确。
第三十二条  配建的居民住宅小区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时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住宅建设项目,配建的居民住宅小区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  住宅项目达到配建规模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和房屋销售现场,公示配建幼儿园的办园性质、规模和标准、开工和竣工日期等信息,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第三十四条  对配建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方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或未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建设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住宅建设项目配建幼儿园未经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配建的居民住宅小区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幼儿园校舍、场地和相关资料全部无偿移交县(区)教育部门,并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
以出让方式供地的,配建的居民住宅小区幼儿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将其建设的幼儿园移交县(区)教育部门。
教育部门应当及时接收配建的居民住宅小区幼儿园。
建设单位未将配建的幼儿园校舍、场地和相关资料在规定期限内移交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作出限期移交决定。
第三十六条  鼓励住宅建设项目依法配建中小学校。住宅建设项目不具备配建中小学校条件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教育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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