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4)
第三十七条  住宅建设项目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移交后由教育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接收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十八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建移交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两年内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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