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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部分机构调整的决定

(2024年8月21日晋城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晋城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晋市办发〔2024〕2号)和《关于调整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构职数的通知》(晋市办字〔2024〕23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晋城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

一、将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更名为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

二、设立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三、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分设为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四、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合署办公。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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