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关于加强市人大代表与 人民群众联系的意见》、《关于“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联系选举 单位代表”的办法》的决定
(2024年6月28日晋城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晋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2015年4月9日由晋城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晋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市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意见》、《晋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联系选举单位代表”的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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