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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长城及古堡保护条例(3)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长城及古堡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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