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地方立法条例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届】15号
《晋中市地方立法条例》已于2024年4月26日经晋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并于2024年5月30日经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6月4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晋中市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
(2024年5月30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晋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4月26日通过的《晋中市地方立法条例》,决定予以批准。
晋中市地方立法条例
(2016年10月14日晋中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7年1月1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2024年4月26日晋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24年5月30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三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六章 法规的报请批准和公布
第七章 法规解释
第八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健全地方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和审查市人民政府规章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市人民政府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市立法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动本市法治建设;
(二)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山西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三)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体现人民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四)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五)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六)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倾向。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法规等多种形式,增强地方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第五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应当从本市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立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山西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山西省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山西省尚未制定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市具体情况,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前款规定的事项,应当限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法律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事项;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涉及全局且需要制定法规的特别重大事项;
(三)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自身活动,需要制定法规的事项;
(四)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务的问题,需要通过立法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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