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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门(急)诊诊疗信息页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2)

(九)是否复诊:指患者于初次就诊后,是否因同一种疾病在同一家医院再次就诊。

(十)是否输液:指医师是否为患者开具以静脉输液方式进行给药、补充营养等治疗的医嘱。

(十一)是否为门诊慢特病患者:指患者是否纳入医保部门规定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保障。

(十二)急诊患者分级:指依据急诊患者病情的危急程度判断急诊患者就诊及处置的优先次序,分四级:Ⅰ级为急危患者,需要立即得到救治;Ⅱ级为急重患者,需要评估与救治同时进行;Ⅲ级为急症患者,需要在短时间内得到救治;Ⅳ级为亚急症或非急症患者。

(十三)急诊患者去向:指患者本次急诊就诊后的离院方式或分流去向。主要包括:

1.医嘱离院(代码为1) :指患者急诊就诊结束后,按照医嘱离院。

2.医嘱转院(代码为2):指医院根据诊疗需要,将患者转往相应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治,用于统计“双向转诊”开展情况。

3.医嘱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代码为3):指医院根据患者诊疗情况,将患者转往相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后续诊疗,用于统计“双向转诊”开展情况。

4.非医嘱离院(代码为4):指患者未按照医嘱要求而自动离院。

5.死亡(代码为5):指患者在急诊就诊期间死亡。

6.急诊留观(代码为6):指急诊患者在病情未稳定时医师采取留院观察措施。

7.急诊转住院(代码为7):指急诊患者办理入院继续治疗。

8.其他(代码为9):指除上述7类离院方式或分流去向外的其他方式或去向。

(十四)住院证开具时间:指接诊医师为门(急)诊患者入院治疗开具住院证的时间。住院证也称为入院通知单、入院证等。

第八条 患者门(急)诊就诊的诊疗信息包括患者主诉、门(急)诊诊断、手术及操作等内容。

(一)患者主诉: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

(二)门(急)诊诊断:指患者在门(急)诊就诊时,由接诊医师在病历上填写的门(急)诊诊断。

1.主要诊断:指患者门(急)诊就诊的主要疾病或原因。

2.其他诊断:除主要诊断外的其他诊断,包括并发症和合并症。

(三)疾病编码:使用《疾病分类与代码国家临床版》进行编码。

(四)手术及操作名称:填写手术及操作名称,包括诊断性操作及治疗性操作。表格中第一行应当填写本次门(急)诊就诊的主要手术操作名称。

(五)手术及操作编码:按照《手术操作分类代码国家临床版》编码执行。

(六)手术及操作者:指实施该门(急)诊手术及操作的医师姓名。

(七)麻醉方式:指该手术及操作采用的麻醉方式。分为:1.全身麻醉;2.区域麻醉;3.局部麻醉;4.针刺镇痛与麻醉;5.复合麻醉;9.其他。

(八)麻醉医师:指在该门(急)诊手术及操作期间实施麻醉的医师姓名。

(九)手术分级管理级别:指该手术在本院手术分级管理目录中的级别。分为:1.一级手术;2.二级手术;3.三级手术;4.四级手术。

第九条 门(急)诊费用:总费用指患者门(急)诊就诊期间发生的与诊疗有关的所有费用之和。已实现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即时结报的地区,应当填写“自付金额”。门(急)诊费用共包括以下10个费用类型:

(一)综合医疗服务类:各科室共同使用的医疗服务项目发生的费用。

1.一般医疗服务费:包括诊查费、会诊费、营养咨询等费用。

2.一般治疗操作费:包括注射、清创、换药、导尿、吸氧、抢救等费用。

3.护理费:患者就诊期间等级护理费用及专项护理费用。

4.其他费用:救护车使用费、尸体料理费等。

(二)诊断类:用于诊断的医疗服务项目发生的费用。

1.病理诊断费:患者就诊期间进行病理学有关检查项目费用。

2.实验室诊断费:患者就诊期间进行各项实验室检验费用。

3.影像学诊断费:患者就诊期间进行透视、造影、CT、磁共振检查、B超检查、核素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费用。

4.临床诊断项目费:临床科室开展的其他用于诊断的各种检查项目费用。包括有关内镜检查、肛门指诊、视力检测等项目费用。

(三)治疗类:

1.非手术治疗项目费:临床利用无创手段进行治疗的项目产生的费用。包括高压氧舱、血液净化、精神治疗、临床物理治疗等。临床物理治疗费指临床利用光、电、热等外界物理因素进行治疗的项目产生的费用,如放射治疗、放射性核素治疗、聚焦超声治疗等项目产生的费用。

2.手术治疗费:临床利用有创手段进行治疗的项目产生的费用。包括麻醉费及各种介入、孕产、手术治疗等费用。

(四)康复类:对患者进行康复治疗产生的费用。包括康复评定和治疗。

(五)中医类:利用中医手段进行治疗产生的费用。

(六)西药类:包括有机化学药品、无机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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