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黑龙江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条例(3)

支持和鼓励餐饮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单位食堂等社会力量为有需求的老年人开展集中用餐或者上门送餐服务,提供营养配餐。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健康咨询、健康体检、药事指导等专业化服务;

(二)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签约老年人提供常见病、慢性病等跟踪随访服务,为老年人提供便捷的医疗服务;

(三)开展城乡社区医养结合服务;

(四)开展传染病预防,为患有常见病、慢性病、多发病的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康复等指导,为有医疗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优先就诊和预约转诊等服务。

支持执业医师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内设置的医疗机构开展多机构执业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用药管理、药品供应和医疗保障政策,为老年人治疗、用药、费用结算等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和中医药部门应当支持中医院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康复、养生等服务,增强中医药康养结合服务能力。

支持中医执业医师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内设置的医疗机构开展多机构执业活动。

第二十四条 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科医院在符合条件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内提供医疗服务。

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具备服务能力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

第二十五条 从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照建筑、消防、医疗、食品安全、卫生健康、特种设备、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从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养老设施建筑的公共活动用房、居住用房及卫生间、沐浴间等场所设置紧急呼叫装置。

从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处置和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安全培训。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支持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并将资金主要用于居家和社区养老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通过购买服务、合同外包、委托等多种形式,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探索开展物业服务和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鼓励和支持公益慈善力量、各类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助、捐赠等方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壮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市场,实现居家和社区养老事业与产业协同发展。

第二十七条 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纳税人依法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其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以及电视、电话、宽带网络等费用享受居民价格政策。

第二十八条 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行业的信贷支持,创新贷款担保方式,开发适应需求的养老金融产品。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水平评价、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完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和激励机制,依法规范养老服务用工,保障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获得合理劳动报酬。

第三十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课程)和设置培训项目,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设立实习实训基地,培养培训专业人才。

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按照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三十一条 对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且从事居家和社区养老护理岗位工作的从业人员,按照相应等级,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入职补贴。

对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且在本省连续从事居家和社区养老护理岗位工作满三年的从业人员,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从业补贴。

第三十二条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老年教育融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增加老年教育资源供给,引导多元社会主体为老年人提供教育服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开放大学等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老年大学开展云课堂、网上老年人大学等老年教育,为有学习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教育服务。

鼓励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个人设立学习场所,开展老年人学习教育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政府、社会、企业和家庭的养老服务资源,通过装配智能呼叫系统、行踪定位系统、健康档案管理系统等,推动信息技术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的应用,打造多层次智慧养老服务体系。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