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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条例(5)

本条例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十张以上的机构。

本条例所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是指建有养老床位和老年助餐等设施,具备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应急支持等功能,提供长期托养、短期托管和日间照料等服务,为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一刻钟”助老服务圈,是指在城镇居住区步行一刻钟的行程范围内,整合医疗、商超等社会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生活照料等服务,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医疗保健、社会参与等需求,形成的生活功能圈。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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