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2024年4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和发展,支持大胆探索、先行先试,更好发挥构筑我国向北开放新高地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包括哈尔滨片区、黑河片区和绥芬河片区(以下统称各片区)。
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发展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的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发展应当实施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以高水平开放为引领,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稳步推进制度型开放,加强改革整体谋划和系统集成,推动全产业链创新发展,打造对俄罗斯及东北亚区域合作的中心枢纽,建成向北开放新高地的重要窗口。
第四条 哈尔滨片区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金融、文化旅游等现代服务业和寒地冰雪经济,建设对俄罗斯及东北亚全面合作的承载高地和联通国内、辐射欧亚的国家物流枢纽,打造东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增长极和示范区。
黑河片区重点发展跨境能源资源综合加工利用、绿色食品、商贸物流、旅游、健康、沿边金融等产业,建设跨境产业集聚区和边境城市合作示范区,打造沿边口岸物流枢纽和中俄交流合作重要基地。
绥芬河片区重点发展木材、粮食、清洁能源等进口加工业和商贸金融、现代物流等服务业,建设商品进出口储运加工集散中心和面向国际陆海通道的陆上边境口岸型国家物流枢纽,打造中俄战略合作及东北亚开放合作的重要平台。
各片区应当根据功能定位,在市场准入、要素流动、制度型开放等方面先行先试,强化创新驱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坚持首创性和差别化发展,建立联动合作机制,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实现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竞相发展、协同发展。
第五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对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研究,引进吸收先进自贸试验区成熟经验,对法律、法规未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先行先试符合自贸试验区发展实际的制度体系、标准体系和监管模式。
省人民政府和各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对在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 省、各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及各片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单位和个人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以及建设和发展中出现的失误偏差,但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牟取私利,符合有关规定情形的,不作负面评价,免予追究相关责任,并及时予以整改纠正。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绩效考核、评先评优、提拔晋升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不受影响。
第二章 管理体制机制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发展,按照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精简高效的原则,建立与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和制度型开放相适应的管理体制,提升自贸试验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第八条 省自贸试验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战略决策,协调推进落实改革试点任务,总结评估改革创新经验,监督、检查、考核各片区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自贸试验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自贸试验区的改革任务应当与时俱进、科学确定。
省自贸试验区工作办公室承担自贸试验区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以及其他规定职责。
第九条 各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应当承担片区建设和发展主体责任,将片区建设和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政策、资金、人才等保障,并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措施,支持片区改革创新和重大项目建设。鼓励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和年租政策,允许采用协议方式续期。
经省自贸试验区议事协调机构批准确定的自贸试验区协同发展先导区应当加强与各片区在政策、产业、平台等方面的协同创新、联动发展。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将协同发展先导区建设和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支持政策,并确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落实协同发展先导区建设实施方案。
第十条 各片区管理机构为省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管理。
各片区管理机构承担片区的规划建设、经济管理等具体事务,开展片区改革试点工作,加强创新能力建设,推动体制机制、政策措施系统集成创新,并履行省人民政府、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各片区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其他事务实行属地管理。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优先在自贸试验区试验改革事项,并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改革试点。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