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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3)
省人民政府和各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支持哈尔滨片区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支持黑河片区、绥芬河片区沿边跨境产业集群化发展。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各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自贸试验区采取下列措施推动贸易新业态发展:

(一)与有关部门建立适应跨境电子商务贸易特点的海关、税务、外汇、邮政新机制,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发展;

(二)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加快重点市场海外仓布局建设,提升海外仓增值服务功能;

(三)按规定落实市场采购贸易试点政策,与有关部门建立适应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监管措施,在市场采购贸易的业务流程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

(四)制定推动外贸综合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建设外贸综合服务平台;

(五)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按照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开展“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

(六)探索建立与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相适应的政策制度体系和服务体系;

(七)探索发展新型跨境易货贸易,建立与其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支持自贸试验区申请扩大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范围。支持优化外贸结构,促进高附加值产品出口。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自贸试验区构建与制造、贸易、信息相融合的现代物流体系。推动与毗邻国家口岸互联互通,促进人员、车辆、货物等实现跨境便利。

第二十七条 黑河片区、绥芬河片区应当推进互市贸易落地加工产业发展壮大,推动建设互市贸易物流加工产业园区,开展粮食、油料、水产品、中药材等初加工和精深加工,提高产品附加值和竞争力,打造进口产品加工集群和集散中心。

第二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推进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等绿色产业发展,提升绿色低碳发展水平。自贸试验区的开发建设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相关规划要求。

鼓励自贸试验区内企业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申请国际通行的环境和能源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第二十九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融入国内统一大市场建设,与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京津冀和沿边地区等加强互补性产业合作,承接符合本省自贸试验区发展方向的产业转移。

鼓励哈尔滨片区在制度联动创新、开放平台对接、产业联动互补、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依法依规统筹推进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综合保税区、临空经济区等主要功能区协调联动、一体化发展。

第五章 跨境金融服务

第三十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外资银行、民营资本等通过依法新设金融法人机构、分支机构、专营机构等方式,进入自贸试验区经营。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保险分支机构变更升级,在自贸试验区内增设或者升格的银行分支机构不受年度新增网点计划限制。

第三十一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银行开展基于多式联运单证的金融服务,优化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流程,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对效益好、资信良好的企业免抵押、免担保。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银行开展大宗商品贸易融资、全供应链贸易融资、外保内贷、内保外贷以及跨境并购贷款和项目贷款、跨境资产管理等跨境投融资金融服务。

第三十二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银行创新跨境结算业务模式,完善跨境结算服务体系,推动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对外贸易和投融资采用本币计价和结算。

第三十三条 鼓励大型银行利用同业合作经验,与自贸试验区内中小银行开展合作,为其提供代理国际清算服务,提升中小银行清算能力。

第三十四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保险机构拓展跨境务工人员保险保障范围,创新海外投资保险业务模式和对外工程承包等保险产品,对跨境大宗保险标的提供承保、分保活动以及保单质押等衍生金融服务。

第六章 向北开放合作和融入共建“一带一路”

第三十五条自贸试验区应当融入“一带一路”和“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服务东北高质量发展可持续振兴。

鼓励自贸试验区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在国际产能、装备制造、科技创新等领域开展合作。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积极参与沿线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共商共建重大合作项目,并推动毗邻国家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在自贸试验区集聚发展。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和各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片区重大综合交通设施建设,提升交通枢纽能级,构建内畅外联的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有关部门应当强化哈尔滨国际航空枢纽功能,利用开放第五航权(第三国运输权),引进更多国际客货运航线,拓展国际货物运输业务。

第三十七条 科学技术、公安、出入境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为在自贸试验区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办理工作许可证和居留证件提供便利化服务,并为跨境务工申报提供便利,提高跨境务工证件办理效率。

第三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推动与境外产业园区合作,探索建立产业互联、设施互通、政策互惠的协同合作机制,构建境内外联动的跨境产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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