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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边境管理条例(4)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在边境管理工作中,我国与邻国签订的条约、协定、协议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解放军边防部队、武警部队边境防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1991年10月30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边境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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