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2)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粮食储备责任,强化粮食储备和购销领域监督管理,提升粮食储备和流通能力,优化调整储备粮区域布局和品种结构。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防汛抗旱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强化动物疫病、植物病虫害监测预警,支持气象、植保等为农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农业防灾减灾能力。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统筹推进科技农业、绿色农业、质量农业、品牌农业。依托乡村优势特色资源,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培育乡村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原料基地和农产品加工产业,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拓展农业发展空间,打造食品、饲料等农副产品加工产业集群,提高粮食生产综合效益。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本地资源优势,发展现代畜牧业、冷水渔业、生态森林食品产业,鼓励高品质、高附加值农产品生产,鼓励发展现代生态养殖,以大食物观引领构建粮经饲统筹、农林牧渔结合、植物动物微生物并举的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培育农业品牌,构建以“黑土优品”为龙头、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为引领、农业企业品牌为支撑、农产品品牌为基础的农业品牌体系;建立完善农业品牌认证、保护、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品牌质量提升、孵化培育,加强品牌宣传推介,提升品牌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开展农产品生产加工、综合利用的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推进粮食、乳制品、肉制品和食用菌等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支持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中小微企业等发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发展现代畜牧业,培育畜禽优良品种,推进规模化、标准化、智能化养殖,促进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推动生猪、肉牛、奶牛、家禽等优势产业发展,打造优质、安全、绿色畜禽产品生产基地。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蔬菜生产基地建设,鼓励因地制宜建设塑料大棚、日光温室、贮藏保鲜窖等设施,开展蔬菜初加工和精深加工。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立足区域产业基础和区位优势发展特色种植养殖业,培育中药材、食用菌、杂粮杂豆、鲜食玉米、冷水鱼、东北黑蜂、浆果坚果等特色产业。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当地资源禀赋,丰富乡村旅游产品,大力发展特色文化旅游,推动农业与文化、旅游、教育、康养等产业融合,提高服务管理水平,提升乡村旅游发展质量和综合效益。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产品市场建设,拓宽线上线下营销渠道,鼓励互联网企业建立产销衔接的农业服务平台,推动电子商务企业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合作,推动农村地区寄递物流体系建设,推进冷链物流服务网络向农村延伸。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特色农产品和高附加值农产品出口,推动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国际合作,拓展国际发展空间。
第四章 农民增收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发展活力,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落实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确保农民受益。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常态化帮扶机制,落实对脱贫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的帮扶支持政策;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发展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和乡村服务业,支持就业帮扶车间等就业载体发展,健全经营性帮扶项目与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利益联结机制,发挥以工代赈和乡村公益性岗位对就业的促进作用,落实金融消费和兜底保障等帮扶措施,促进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持续稳定增收。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保障农民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健全联农带农激励机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垦和森工等涉农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以多种方式为农民提供生产托管、农资供应、烘干收储、冷链运输等服务,让农民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有条件的农户发展庭院经济,在家庭种养基础上发展特色手工、民宿、农家乐等乡村产业,推动乡村民宿提质升级,培育旅游民宿品牌,拓宽增收渠道。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乡村就业创业政策,优化创新产业环境,打造更多创业创新平台;鼓励、引导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军人返乡创业、在乡创业;支持农民就地就近就业、创业,促进多渠道灵活就业;扶持乡村车间、家庭工场、特色手工作坊、电商直播以及创意农业等新就业形态;培育发展居民和家庭服务、养老服务、物流快递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加强农村劳务经纪人和劳务经纪组织培育,提高农民务工组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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