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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4)

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养殖场所应当依法关闭或者搬迁,不得继续开展畜禽养殖经营活动。

在限养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小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新发展养殖专业户。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委托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未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自行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保证其正常运行。

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后不达标的,不得对外排放。



第四节 水污染事故处置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明确责任主体、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并建设事故状态下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定期进行演练,做好应急准备。

第三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居民,并按照管理权限报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水污染事故可能影响的区域进行监测,会同相关部门督促造成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妥善处理事故造成的水体污染,及时向社会公开水污染事故处理相关情况。



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



第一节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三十七条 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对已划定保护区的饮用水水源,除有下列情形外,不得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与现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有重大冲突的;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不能满足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要求的;

(三)取水口、输水渠道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饮用水水源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其他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调整的。

在用、备用、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应当依法履行划定报批手续。对不符合地表水功能区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不能保障供水安全的在用饮用水水源,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关闭。关闭前,市人民政府、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替代供水措施。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应当建设城市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应当与常规供水水源保持相对独立,确保水量与水质不会受到相同风险源影响,并且确保能够及时启用。

第三十九条 使用东阿岩溶地下水的区域,应当建设第二水源,并逐步建设东阿岩溶地下水、第二水源分别供水系统,节约东阿岩溶地下水资源,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四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者建设跨乡镇、跨村居连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在农村发展规模集中供水模式,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四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频次和项目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进行检测,建立检测档案。

供水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督促供水单位建设、完善水质化验室,提高供水单位自我检测能力。


第二节 地下水保护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水保护,利用雨水、自然融雪、地下径流、河道、渠道、湿地渗透等方式补给地下水。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应当符合相关的水质标准,不得造成地下水水质恶化。

城乡建设应当统筹地下水水源涵养和回补需要,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推广海绵型建筑、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逐步完善滞渗蓄排等相结合的雨洪水收集利用系统。河流、湖泊整治应当兼顾地下水水源涵养,加强水体自然形态保护和修复。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明确地下水压采目标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因过量开采地下水导致水质恶化、水位严重下降、不宜继续开采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有批准权限的机关报告,提出划定地下水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的建议,采取限制开采或者禁止开采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地下水水量、水位、水质等实施监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地下水污染进行监管,对地下水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发布地下水环境质量和污染防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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