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5)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地下水的监测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调整经济结构、产业布局以及其他防止地下水超采、地下水水质恶化的建议。



第三节 特殊水体保护



第四十五条 本市实行特殊水体保护区制度。特殊水体保护区的划定,由生态环境、水行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提出划定方案,报有管辖权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特殊水体保护区边界设立明显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本节所称特殊水体,是指东昌湖、茌平金牛湖、东阿洛神湖、高唐鱼丘湖以及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重要生态功能价值,需要实行特殊保护的其他水体。

第四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对特殊水体进行保护,并根据水环境质量状况和保护需要适时调整适用标准。特殊水体水质适用标准的选定和调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

东昌湖水质适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按照不低于Ⅳ类水标准进行保护。

特殊水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特殊水体水质的监管,确保水质达标。

第四十七条 特殊水体保护区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

(二)新建、扩建对水体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

(三)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从事畜禽养殖专业经营活动;

(四)以填河(湖)造地、围河(湖)造田等方式侵占和分割水面;

(五)行驶无防污设备或者防污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船舶;

(六)围网、利用网箱养殖吃食性鱼类;

(七)洗车、洗衣、涮拖把、清洗宠物以及其他生活物件;

(八)其他污染水质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特殊水体水域内机动船舶应当设置集油或者油水分离装置和废弃物收集装置。鼓励使用以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动力的船舶。

特殊水体水域的码头应当设置污染物处理设施。

特殊水体管理单位应当对水面漂浮垃圾、水草、死鱼打捞,船舶污染治理和污染物回收,码头防治污染设施建设和运行等特殊水体保护工作负责。

特殊水体管理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严格的监管、评估和考核机制,督促相关单位做好特殊水体保护工作。

第四十九条 禁止在特殊水体水域内(含水中小岛、绿地)开展餐饮加工经营活动。

在水域外加工、水域内经营成品餐饮的,应当确保在水域内无加工行为,并将餐饮垃圾全部收集、外运处理,不得污染水体。

在特殊水体周边开展餐饮加工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应当全部纳入城镇污水管网。没有城镇污水管网并且不能自行处理达标排放的,不得开展餐饮加工经营活动。

本条所称餐饮加工经营活动,是指以加工食品原材料与售卖同时进行的方式开展餐饮经营活动,即加工和经营餐饮的一体化行为。

第五十条 向特殊水体直接排放污水的区域,应当实施旧城区改造或者截污纳管等工程,彻底消除污水直排。



第四节 水生态修复



第五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完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落实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应当完善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通过自愿协商,采取资金补助、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实施。

第五十二条 涉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的搬迁企业,应当对原厂区的环境污染损害进行评估,并制定生态修复方案,经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五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河湖水面、堤岸、绿化带、景观设施的保洁和管护,建立藻类水草控制、打捞长效机制,推广采用种植水生植物、养殖增殖滤食性鱼类等生态措施,实施清淤疏浚工程,加快河湖水系贯通工程建设,增强水体自净能力。
第五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新建和已建成的人工湿地,明确运营管理主体,并将财政投资的人工湿地运营管理经费纳入预算。

人工湿地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人工湿地的出水水质达到设计标准。

第五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自然退化和遭到破坏的湿地进行科学评估,采取栖息地营造、野生生物恢复、水源补充、水体交换、退耕(垦)还湿、污染防治、生物防控等相应措施进行修复。

禁止违反法律规定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
第五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黑臭水体制定治理计划,将黑臭水体治理纳入河长制,限期消除。

对黑臭水体区域,应当制定治理方案,加强污水管网建设,使区域内产生的污水能够全部及时进入城镇污水管网,实行统一收集、集中处理。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