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4)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后不达标即对外排放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三十二、将第八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在特殊水体保护区内行驶无防污设备或者防污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船舶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在特殊水体保护区内洗车、洗衣、涮拖把、清洗宠物以及其他生活物件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三、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特殊水体水域内(含水中小岛、绿地)开展餐饮加工经营活动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四、删去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六条至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至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九条。
三十五、对部分条文有关表述作以下修改:
(一)将“乡(镇)”统一修改为“乡镇”;
(二)将第八条中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
(三)将第四十三条中的“市城区、县(市)”修改为“市、县(市、区)”;
(四)将第四十四条中的“市城区和相关县”修改为“区域”。
此外,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和立法技术规范,对本条例中有关部门的名称进行了统一规范,并对相关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标点符号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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