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风筝文化产业促进条例
(2024年6月25日潍坊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25日山东省
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发展与促进
第三章 文化传承与交流
第四章 品牌培育与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传承和弘扬风筝文化,提升“世界风筝都”品牌价值,推动潍坊风筝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风筝文化产业发展与促进、文化传承与交流、品牌培育与保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筝文化产业,是指风筝文化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以及与风筝文化相关的活动的集合。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筝文化产业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风筝文化产业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是风筝文化产业的主管部门,负责风筝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创新,制定实施风筝文化产业规划以及风筝文化相关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培育优质风筝文化产品生产企业,指导企业推进技术改造。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部门负责指导风筝文化产品交易市场的规划建设和风筝文化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开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新闻出版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风筝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运用,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体育、外事以及潍坊国际风筝会综合服务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风筝文化产业促进工作。
第四条 风筝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依法依规为会员提供服务,反映行业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风筝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组织和参加风筝相关活动,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推动风筝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加强风筝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自律。
第二章 发展与促进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风筝文化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风筝文化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将风筝文化产业促进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风筝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风筝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相关产业基金、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大市场化运作力度,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风筝文化产业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风筝企业融资增信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通过创新金融产品、提供优惠利率和降低担保费率等方式,为风筝企业提供多元化、差异化融资服务,降低融资成本。
探索风筝文化产业数据要素资产化,挖掘风筝文化产业数据资产,激活数据资源,为风筝文化产业发展提供更多资金支持。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风筝生产企业集中地吸引配套产业,延伸风筝产业链,完善风筝产业体系,健全公共服务配套功能,推动形成风筝文化产业聚集区。
鼓励通过成立合作社、发展产业联盟等方式,加强产业协作,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风筝文化产业的规模化、集约化水平。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支持风筝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创新力度,推动传统技艺与现代科技有机融合,培育具有创新带动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加快发展风筝文化产业新质生产力。
支持风筝企业通过联合、兼并、重组等方式实施产业整合,推动风筝企业做大做优做强。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对风筝文化产业在新增建设用地规划空间和计划指标上依法给予支持,保障风筝文化产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风筝文创产品研发和创意设计,推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风筝企业的产学研联合,提升产品文化、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促进风筝设计及创意产业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扶持风筝文化产业的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风筝文化产业从业者丰富创作手段,研发风筝文创产品新品种、新工艺,开发具有潍坊特色、适应现代生活的工艺美术品和衍生品,推动风筝制作、放飞、比赛等与虚拟现实技术进一步融合,促进产业创新发展。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支持风筝文化产业从业者参加展览会、洽谈会等贸易促进活动,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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