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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风筝文化产业促进条例(2)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风筝文化产业从业者的数字技能培训,培育新的应用场景和新业态、新模式。

鼓励风筝文化产业从业者将传统经营方式与现代服务手段相结合,加快发展电子商务,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拓宽营销渠道。

第十二条 支持风筝文化产业与旅游、体育、教育、康养等领域融合发展,扩大风筝文化产业综合经济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风筝文化产业人才培养体系,统筹利用各类教育培训资源,推动校企合作,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增设风筝文化产业相关课程或者专业,完善教学实习实训场地设施,提高风筝文化产业人才教育培训质量。

坚持引进与培养相结合,发展壮大风筝文化产业研发型、技能型、营销型人才队伍,并按照人才政策享受有关人才待遇。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支持引导风筝行业、企业完善从业人员技能等级评价方式,开发体现风筝文化产业特色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风筝制作人员申报各级工艺美术大师。

第三章 文化传承与交流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风筝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对涉及的扎制技艺、民风民俗、故事传说等风筝文化资源进行搜集、整理、保护和研究。

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进行风筝文化研究,编撰出版潍坊风筝文化书籍,制作音像制品、数字产品、文创产品,创作文艺作品,举办展演活动,宣传弘扬风筝文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做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潍坊风筝制作技艺的保护传承工作,推动风筝类“非遗工坊”建设。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风筝文化产业从业人员申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六条 鼓励风筝文化进校园,支持中小学开设潍坊风筝特色课程,广泛开展社会实践和研学活动,提高在校学生风筝文化认知,培育风筝文化情怀。

鼓励风筝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工艺美术大师参与学校授课和教学科研。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潍坊国际风筝会等重大文化、体育、经贸活动,促进风筝文化传播与交流。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参加国内外举办的各类风筝赛事和文化交流活动,提升潍坊城市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风筝放飞纳入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扩大风筝文化传承的群众参与度。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国际风筝联合会总部建设,推动建设世界风筝公园,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巩固提升潍坊世界风筝文化交流中心地位。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风筝类博物馆建设与管理,推动智慧风筝博物馆建设和博物馆馆藏数字化应用。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开办风筝文化展览展示中心、陈列馆和体验场所。鼓励和支持各类博物馆、陈列馆设立风筝文化专区。鼓励在文化街区展览展示风筝文化。

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将风筝文化相关藏品捐赠或者出借博物馆、陈列馆等收藏机构进行展览和研究。

第二十条 鼓励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体现潍坊风筝文化特色,将潍坊风筝文化经典性元素、标志性符号等文化资源应用于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设施等的设计、装饰或者命名。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便公众参与的原则,合理规划建设群众性风筝放飞场地,科学安排风筝文化活动,并加强管理和维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共绿地、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场所,为公众放飞风筝提供便利。

放飞场地管理单位应当维护风筝放飞秩序,在显著位置公示放飞的时段、区域、人群规模、风筝规格和安全提示等要求。放飞者应当遵守风筝放飞场地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潍坊风筝文化的宣传,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宣传潍坊风筝文化,扩大风筝文化影响力。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风筝文化产业,形成推动风筝文化产业发展的合力。

第四章 品牌培育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风筝文化产业品牌建设与保护机制,加强对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的培育、保护和运用。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潍坊风筝标准化建设,完善标准体系,指导和监督生产经营者按照标准开展生产经营。

鼓励和支持风筝行业协会等制定团体标准、风筝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

鼓励将取得良好实施效益且符合地方标准管理要求的风筝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风筝企业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鼓励和支持风筝企业注册商标、登记著作权、申报专利,创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自主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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