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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风筝文化产业促进条例(3)

鼓励和支持风筝文化产业从业者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拓展海外市场保护范围。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新闻出版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风筝文化产业品牌的保护,推动开展跨区域执法协作,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对本区域内所举办的风筝展览会、交易会、风筝放飞等大型活动加强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查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风筝文化企业、行业社会组织建立区域性、行业性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和协作机制,依法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服务。

第二十八条 风筝文化产业从业者应当诚信经营,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权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风筝文化产业从业者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权利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风筝文化产业发展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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