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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4年5月16日临沂市第二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25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宜居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市物业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业主自治、多方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 本市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物业管理党建机制,推动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中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部门分工负责、属地协同共治的工作机制,将物业管理纳入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规划,推动物业管理健康发展。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标准住宅小区技术管理规定,规范推进标准社区建设。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促进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等在物业管理中的应用,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七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组,应当在业主大会选举、表决前核实业主身份。

第八条 一个物业服务区域依法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将业主入住情况及时报告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六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由七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经业主推荐、自荐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推荐,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和候补成员;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确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的使用和分配;

(十)确定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等人员是否发放津贴或者补助,以及发放的标准;

(十一)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业主委员会实施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十二)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不得将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

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约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集义务,或者业主大会会议未能及时召开的,经业主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逾期仍未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或者互联网等方式召开;采用互联网方式表决的,应当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的电子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全体业主,将会议时间、地点、方式、议题及其具体内容等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同时告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派员列席会议,并进行指导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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