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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物业管理条例(6)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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