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加强涉河湖重大问题调查与处置的意见
水河湖〔2024〕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长制办公室、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河湖长制的重大决策部署,有效预防和解决涉河湖重大问题,依据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现就加强涉河湖重大问题调查与处置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和河长制必须一以贯之的重要指示精神,健全河湖保护治理责任体系、监管体系,坚持问题导向、依法依规、动真碰硬、务实高效,建立健全问题发现—调查—整改—问责—处置全链条工作体系,奔着问题去、盯着问题改,强化追责问责,形成警示震慑,构建全程追溯、追查有力、有错必纠、有责必追的涉河湖重大问题调查处置机制,压紧压实河湖管理保护责任,持续改善河湖面貌,维护河湖健康生命。
二、调查范围
本意见所称涉河湖重大问题是指非法侵占河道、围垦湖泊、占用水库库容,以及违法违规取水、排污、设障、养殖、采砂等损害河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突出问题。
通过信访、举报、领导批办、媒体曝光、卫星遥感监测、河湖巡查、部门移送,以及巡视巡察、生态环保督察、审计转办等途径获取的涉河湖重大问题线索应当纳入调查范围。
三、调查内容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面调查涉河湖重大问题所在河段(湖片、库区)的基本情况、问题发生发展过程、违法违规事实、造成影响,以及问题发生的原因等,违法违规事实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决策部署不力,拒不整改、拖延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等问题;
(二)违反河湖管理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技术标准或相关规划的问题;
(三)未经许可或不按行政许可要求违法违规开展涉河湖建设项目及活动的问题;
(四)相关河长湖长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问题;
(五)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未履行指导、监管职责或监管执法不力的问题;
(六)其他违法违规问题和相关人员失职失责问题。
四、工作流程
(一)成立调查组。水利部发现、掌握的涉河湖重大问题,由水利部成立调查组直接调查,或者交由相关流域管理机构或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调查,具体方案由水利部相关司局报部领导同意后实施。流域管理机构发现、掌握的涉河湖重大问题,原则上由流域管理机构组织调查。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长制办公室发现、掌握的涉河湖重大问题,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长制办公室提出调查组牵头部门(单位)和主要组成部门(单位)方案,视情报同级总河长或相关河长湖长同意后开展调查。根据涉河湖问题的严重程度、跨行政区域情况,必要时提级成立调查组。
(二)开展问题调查。通过现场核查、查阅资料、座谈交流、走访问询等方式开展调查。重点核查问题所在河段(湖片、库区)基础信息、河湖巡查记录、执法文书、政府会议纪要、行政审批文件、河长湖长履职情况及相关规划、“一河(湖)一策”方案等资料,向河长湖长、有关部门(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及沿河群众了解情况,查清涉河湖重大问题产生原因、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及造成的损失损害等。
(三)提交调查报告。调查组原则上应在30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形成调查报告,如实反映问题的基本情况、违法违规事实,提出问题处置意见,对相关人员应负责任和处理提出建议。水利部直接调查或交由相关流域管理机构调查的涉河湖重大问题,调查报告报水利部党组审定。流域管理机构自行组织调查的问题,调查报告报流域管理机构党组审定。水利部交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的及省、市、县级自行组织开展的涉河湖重大问题调查,调查报告报同级总河长或相关河长湖长通过河长会议等方式组织审定。
(四)反馈整改要求。调查报告经审定后,牵头调查的部门(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方面反馈,并提出整改要求,明确责任主体、整改时限。水利部直接调查或交由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开展的调查,以及流域管理机构自行组织的调查,调查报告及整改要求反馈省级人民政府,抄送省级河长制办公室和相关流域管理机构;水利部交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的调查,牵头部门(单位)将调查报告及整改要求反馈相关人民政府,抄送水利部、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和相应河长制办公室;省、市、县级自行组织开展的调查,由牵头部门(单位)将调查报告及整改要求反馈相关人民政府,抄送相应河长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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