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国科〔2024〕241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现将修订后的《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
2024年9月6日
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规范和加强水利标准化工作,满足保障我国水安全,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能力、水资源优化配置能力、江河湖泊生态保护治理能力对标准的需求,加快发展水利新质生产力、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关于标准化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技术标准是指水利行业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主要包括水文、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利水电工程、水旱灾害防御、蓄滞洪区、节约用水、河湖管理、水土保持、灌溉排水、农村供水、水利工程移民、数字孪生水利、流域治理管理、综合等领域。
水利技术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一般为推荐性标准,工程建设类可以制定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水利部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管理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水利标准化工作主要任务包括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开展水利标准化研究,组织制定水利标准化有关政策制度、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和年度计划,组织制定、实施标准并进行监督。
第五条 制定水利技术标准应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吸收借鉴行业内外先进适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成果,积极采用符合我国国情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保证标准的必要性、科学性、规范性、适用性和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第六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和企业等参与水利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 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水利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推进我国水利技术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的转化应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水利部组建水利部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是水利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以下简称主管机构),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水利部有关业务司局是有关国家标准和水利行业标准的主持机构(以下简称主持机构)。标准制定的第一起草单位是主编单位。
第九条 领导小组是水利标准化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组织落实水利部党组关于水利标准化工作的具体部署;
(三)指导制定水利标准化发展战略;
(四)审议水利标准化规章制度、政策文件和水利技术标准体系;
(五)审定水利标准化工作年度计划目标和主要任务;
(六)协调重要标准项目等重大事项;
(七)指导水利标准化工作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有关工作。
第十条 主管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水利标准化工作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
(二)组织制定水利技术标准体系;
(三)组织制定标准项目年度计划;
(四)指导标准制定工作;
(五)监督管理行业标准出版发行活动;
(六)组织开展标准实施与监督管理;
(七)指导标准评估工作;
(八)组织开展标准国际化活动;
(九)归口管理水利标准化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主持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向主管机构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项目年度计划建议;
(二)指导所主持标准制定工作,核查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技术水平,负责标准制定质量、进度的监督管理;
(三)主持标准工作大纲和送审稿审查;
(四)解释所主持标准;
(五)组织开展所主持标准实施与监督管理;
(六)组织开展所主持标准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主编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组建工作组,落实保障措施;
(二)组织开展所主编标准制定工作;
(三)负责所主编标准制定质量、进度和经费使用管理;
(四)跟踪所主编标准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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