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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3)

  (一)主持机构审核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制定说明,办理征求意见文件,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国家标准一般不少于60日;行业标准一般不少于30日,特殊情况下可以缩短至20日;

  (二)主编单位对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处理,形成送审稿及其制定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4)等送审材料,必要时应附专题报告。修订标准时应提供新旧条款对比说明。

  第二十九条 标准审查阶段主要工作包括:

  (一)主持机构主持召开送审稿审查会,会议由主编单位组织;

  (二)主持机构根据送审稿审查意见,组织主编单位修改完善送审材料,编写意见汇总处理表,报送主管机构;

  (三)主管机构组织体例格式审查、英文翻译审查;

  (四)主持机构组织主编单位对体例格式和英文翻译审查意见进行汇总处理,形成报批稿及其制定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报批材料,报送主管机构。

  第三十条 标准报批阶段主要工作包括:

  (一)专家委员会应主管机构申请,组织召开报批稿审查会;

  (二)主持机构根据专家委员会审查意见,组织主编单位修改完善报批材料,编写意见汇总处理表,提请部长专题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送主管机构;

  (三)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工程安全等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及水利部党组重要工作部署的标准应提请部务会审议,由主管机构履行相关程序。在部务会审议期间,由主管机构汇报标准制定总体情况,主持机构汇报标准制定背景、适用范围、主要技术内容等;

  (四)主持机构根据部务会/部长专题办公会审议意见,组织主编单位修改完善报批材料,填写部务会/部长专题办公会审议意见采纳情况表(见附件5),报送主管机构;

  (五)主管机构履行报批发布程序。

  第三十一条 各阶段审查会应成立专家组,实行专家负责制。相关要求如下:

  (一)专家组组长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由行业内技术带头人或知名专家担任。大纲审查会和送审稿审查会专家组组长原则上为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全程参与各阶段审查工作;

  (二)专家组由生产、使用、管理、科研和检测等相关方组成,原则上不少于7人。组成人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相关专业经验,遵循回避原则;

  (三)国家标准审查会应邀请水利行业外相关专业领域专家参加,行业标准审查会鼓励水利行业外专家参加;

  (四)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相关标准的协调一致性,标准技术内容的必要性、成熟性、经济性和可操作性,关键技术指标的来源和依据的准确性和合理性等;

  (五)审查会应遵照协商一致、共同确定的原则,客观、公正、恰当地给予评价。对有争议的问题,应充分讨论和协商,并提出结论性意见。审查会应设专人记录,并形成有明确结论的审查意见。

  第三十二条 标准制定过程实行重大变更报告制度。标准名称、主要内容、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制定进度等发生变更时,主编单位应提交水利技术标准项目重大变更申请表(见附件6),经主持机构审核同意后,报送主管机构审批。

  标准制定过程中如遇到因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体系规划等重大事项调整而无法继续制定的情况,可报水利部批准终止该标准项目。

  涉及经费执行变更的事项应按照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主编单位、主持机构和主管机构应妥善保存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建立相应档案。各阶段电子材料应上传至标准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章 标准的发布

  第三十四条 主管机构办理行业标准发布公告或将国家标准报批材料行文报送国家标准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国家标准的立项、制定、审批、编号、发布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行业标准由水利部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行业标准的发布时间为水利部批准时间,开始实施时间不应超过其后的3个月。

  第三十七条 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SL AAA—BBBB,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为SL/T AAA—BBBB,其中SL为水利行业标准代号,AAA为标准顺序号,BBBB为标准发布年号。

  第三十八条 行业标准的出版发行,由主管机构委托具有相关出版资质的单位负责。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机构的授权许可,不得从事行业标准的出版发行活动。

第七章 标准的实施

  第三十九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鼓励采用,相关主持机构应履行标准实施与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十条 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及时免费向社会公开。推动推荐性标准文本及时免费向社会公开。鼓励社会团体、企业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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