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4)
第四十一条 鼓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标准的宣传培训、贯彻实施和业务交流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跟踪评估机制。根据反馈和跟踪评估情况,按照水利技术标准复审有关规定对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复审结论应作为修订、废止相关标准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标准评估应遵循全面客观的原则。相关要求如下:
(一)原则上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工程安全和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标准应开展评估工作;
(二)评估单位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强水利标准化工作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和企业等,遵循回避原则;
(三)评估可以采用现场、网络、电话、调查问卷、试验验证等方式,应形成评估报告。
第四十四条 引领、跟踪国际标准,加强我国水利技术标准外文版翻译出版工作,推动我国水利技术标准在国际上应用。
第四十五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和企业等加入国际标准组织,承担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工作和领导职务。
第四十六条 鼓励参与制定和科学借鉴国际标准,将我国具有技术优势的水利技术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将适用于我国国情的国际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推进我国水利技术标准与国际标准间的转化运用。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主管机构应加强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的标准化建设,负责组织建设标准化信息平台,增强水利标准化工作监督管理及服务能力。
第四十八条 主持机构应加强对标准制定质量和进度的监督管理,对存在质量问题和进度滞后的标准,会同主管机构采取相应措施,督促主编单位限期整改。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水利部反映标准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可以举报、投诉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对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水利部应告知处理结果,为其保密。
第五十条 违反强制性标准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九章 保障机制
第五十一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重视水利标准化工作,履行标准化工作职责,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
第五十二条 鼓励并积极引导多渠道、多方式筹措水利标准化工作经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水利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利标准化机构能力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五十四条 鼓励重大水利科研项目与标准制定相结合,对水利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及时制定标准,推进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和应用。
第五十五条 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以及在水利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推荐参加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等评选活动。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7月水利部发布的《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水国科〔2022〕29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水利技术标准项目建议书
附件2:水利技术标准制定工作大纲
附件3:《标准名称》制定说明
附件4:《标准名称》意见汇总处理表
附件5:部务会/部长专题办公会审议意见采纳情况表
附件6:水利技术标准项目重大变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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