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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黄河流域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的意见

水节约〔2024〕208号



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厅),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节约用水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打好黄河流域深度节水控水攻坚战,全面建立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聚焦黄河流域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建立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力争两年内制定发布涵盖黄河流域主要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的强制性用水定额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强制性用水定额),压实用水单位主体责任,强化强制性用水定额执行监管,稳妥有序推行强制性用水定额,引导用水单位采用先进节水技术设备,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持续提升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实施范围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业和服务业产业结构、产业发展布局、用水等情况,在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的下列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

  高耗水工业:火力发电、选煤、煤化工(煤制烯烃、煤制甲醇)、建材(水泥)、钢铁、石化和化工(石油炼制、合成氨、尿素、硫酸、烧碱、纯碱)、铝(电解铝、氧化铝)。

  高耗水服务业:宾馆、游泳场馆、洗车场所、洗浴场所、高校、室外人工滑雪场。

  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实施范围将根据国家新出台相关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行业用水情况变化、节水技术工艺水平提升等适时更新调整。强制性用水定额发布实施后,实施范围内宽松于强制性用水定额的原国家和地方用水定额标准不再适用,按强制性用水定额执行;地方用水定额严于强制性用水定额的,按地方用水定额执行。

  三、科学制定强制性用水定额

  (一)明确编制职责。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制定黄河流域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强制性用水定额。水利部负责强制性用水定额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等。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强制性用水定额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参与强制性用水定额制定。

  (二)开展典型行业用水情况调查。水利部联合有关部门按照实施范围,将纳入取水许可管理和通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单位作为调查对象,针对工业企业产品、服务业单位提供服务等小类制定用水情况调查表,以可独立生产或提供服务的用水单位为单元,开展典型行业用水情况调查,调查相关用水单位生产经营、用水、节水管理等信息,夯实制定强制性用水定额数据基础。

  (三)合理确定指标。以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用水现状和需求、主要用水环节构成、节水潜力等资料为基础,以覆盖不同地区、单位和生产工艺的经济数据、用水计量和监测数据为依据,综合考虑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等因素,科学构建强制性用水定额核算方法,确定强制性用水定额指标值。强制性用水定额分限定值、先进值制定,限定值用于现有单位用水管理,以淘汰落后的用水技术和设备,建立规范的企业内部节水管理制度为取值原则;先进值用于新建、涉及主要生产用水的改(扩)建项目的用水管理,以应用国家鼓励的先进节水技术和设备,实行规范高效的企业内部节水管理制度为取值原则。

  (四)履行规定程序。强制性用水定额编制成果应当广泛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并通过相关部门组织的技术审查。强制性用水定额按《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程序批准发布。强制性用水定额修订时,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程序执行;个别技术要求需要调整、补充或者删减的,采用修改单方式予以修订。考虑实施强制性用水定额所需要的技术改造、成本投入、老旧产品退出市场时间等实际,对强制性用水定额自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之间设置过渡期。

  四、强化用水单位实施主体责任

  (五)全面开展强制性用水定额对标。强制性用水定额发布后,实施范围内的用水单位应自行开展水效对标,梳理分析本单位年度用水台账、主要产品产量(服务规模)和用水量等情况,测算主要产品(提供服务)的水效,对照强制性用水定额,分析论证水效是否符合强制性用水定额。发现水效不符合强制性用水定额时,可采用水平衡测试、用水审计、节水诊断等手段,全面查找分析水效不达标主要原因,明确节水技术改造需求和水效提升措施并加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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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水利部关于加强重点行业用水定额管理的通知 / 水利部(202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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