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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国科〔2024〕177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水利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

2024年7月11日



水利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和规范水利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水利部野外站)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部野外站是水利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面向重大国家战略需求和支撑水利高质量发展需要,获取长期野外定位观测数据、开展野外科学试验研究、加强科技资源共享的水利科技创新平台。

  第三条 水利部野外站根据区域及流域特色、自身特点以及水利科技创新需求,持续开展野外观测试验、科学研究和示范服务,为水利科技创新提供基础支撑及条件保障,为现代化水利治理管理方案提供前瞻性决策支持。其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长期、连续、稳定的规范化科学观测,积累覆盖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和重点流域的长序列定位观测数据,试验和试点示范新理论、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等,支撑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二)开展观测试验数据、科研仪器、试验装置和样品样地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

  (三)开展科学普及、教学、培训和实习等活动。

  第四条 水利部野外站依托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事业等单位建设,按照“需求牵引、应用至上,优化存量、拓展增量,急用先行、分步推进,强化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建设与运行管理。

  第五条 水利部野外站建设与运行经费由依托单位负责筹集。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水利相关资金渠道积极争取给予支持。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水利部负责水利部野外站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承担。

  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是水利部野外站的主管单位,主要职责是组织拟定水利部野外站建设发展方案和规章制度,指导监督水利部野外站建设与运行;组织开展水利部野外站认定、验收、评估、布局调整等工作;组织拟定水利部野外站观测标准规范及数据开放共享等管理规定。

  水利部机关有关司局是水利部野外站的业务指导单位,主要职责是参与水利部野外站系统规划和建设布局;对水利部野外站进行业务指导,对其研究方向和内容提出要求,推动观测数据和研究成果在其主管业务工作中的应用;为水利部野外站建设与运行提供相关支持。

  第七条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协助管理依托其所属单位建设的水利部野外站,主要职责是落实水利部野外站建设发展所需的相关配套政策;协助做好水利部野外站的认定、验收、评估、布局调整等工作;按照水利部要求,指导水利部野外站建设与运行管理。

  第八条 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等为水利部野外站的依托单位,具体负责所属水利部野外站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实施水利部野外站建设实施方案,建立完善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机制,解决建设发展中的问题。

  (二)为水利部野外站提供人、财、物等必要的条件保障,在科研项目、仪器设备、科研场所、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经费投入等方面强化支持。

  (三)选聘水利部野外站站长,组建水利部野外站学术委员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组织开展水利部野外站申请、建设、年度考核等工作,配合做好水利部野外站认定、验收、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建 设

  第九条 主管单位根据水利部野外站建设发展方案,分批分阶段开展水利部野外站认定工作。

  第十条 申请水利部野外站,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面向国家、行业战略需求和学科发展长远需要,符合水利部野外站总体布局要求,具有领域、区域或流域代表性。

  (二)具备满足观测需求的试验场地,配备较为完善的观测试验基础设施。观测试验场地和基础设施用地应有土地(水域)使用权证或具有未来二十年的土地(水域)使用证明(包括土地或水域租赁合同、租用协议等)。

  (三)具有较高的科学观测和试验研究水平,已正常运行三年以上,并具有连续三年以上的系统性观测试验数据,在本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有能力承担国家、行业和地方科研任务。

  (四)具有高水平学科带头人,结构合理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撑队伍,以及稳定的管理团队。

  (五)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前提下,承诺水利部野外站的观测试验数据、科研仪器、试验装置和样品样地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为社会和科研提供共享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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