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
(六)依托单位能够为水利部野外站建设与正常稳定运行提供人、财、物等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十一条 符合申请水利部野外站基本条件的依托单位按要求开展申请工作。水利部直属单位、共建高校、其他行业相关单位等可直接申请;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所属单位,由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请。
鼓励依托单位与其他单位共同建设水利部野外站,共建单位须在资金、人员及相关科技资源方面有实质性投入。
第十二条 水利部野外站认定程序如下:
(一)依托单位填写《水利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申请书》,并报送主管单位。
(二)主管单位会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开展材料初审、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等工作,形成评审意见。
(三)主管单位根据评审意见,提出水利部野外站认定建议名单,报水利部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纳入认定名单的水利部野外站,其依托单位应制定《水利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实施方案》并报主管单位备案。依托单位须严格按照建设实施方案开展工作。建设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 水利部野外站建设任务完成后,由依托单位向主管单位提交验收申请。主管单位组织开展验收工作,结果报水利部批准。
验收通过的,正式认定为水利部野外站;验收未通过的,限期一年整改,整改仍不通过的,不予认定水利部野外站,且三年内不得再申请水利部野外站。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五 条依托单位应明确相应机构负责水利部野外站建设与运行,实现人、财、物相对独立管理。
第十六条 水利部野外站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站长负责制。站长由依托单位在职人员担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科研诚信记录良好,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周岁,每届任期为五年(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水利部野外站应成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术委员会由行业内外高水平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一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野外站固定人员原则上不能担任学术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可根据野外站发展需要、成员履职情况等对学术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
(二)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水利部野外站的发展方向、观测试验研究目标、重要学术进展、年度工作报告、科研诚信建设及其他重要事项。
(三)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全体成员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八条 水利部野外站应建设一支结构合理、人员稳定的科学研究、技术支撑和日常管理队伍。依托单位应注重人才梯队建设,强化人员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水利部野外站观测、试验和研究水平。
水利部野外站固定人员原则上不得在其他省部级科技创新平台中兼职。
第十九条 水利部野外站应加强建设与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强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站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应公开透明。
第二十条 水利部野外站应严格按照观测指标和技术规范开展观测试验工作,并配备数据资料存储、校核等必需的设施、场所等,确保数据准确和安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观测试验数据、科研仪器、试验装置和样品样地等科技资源的开放共享工作。
第二十一条 水利部野外站应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依托水利部野外站完成的数据库、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应标注水利部野外站名称。利用水利部野外站观测试验数据、科研设施和仪器等科技资源完成的成果,应明确标注来源。
第二十二条 水利部野外站应开展科学普及和社会服务,具备条件的野外站应向社会公众开放。鼓励水利部野外站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加强合作交流,共建教学、实习、人才培养与科普基地。
第二十三条 水利部野外站应坚守科研诚信、恪守学术道德、重视学风建设,大力弘扬爱国、创新、求实、奉献、协同、育人的科学家精神。
第二十四条 水利部野外站站址调整、名称变更、研究方向和内容调整等重大事项,应由依托单位报主管单位,经水利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五条 水利部野外站实行年度考核与定期评估相结合的考核评估机制。
第二十六条 依托单位自行开展水利部野外站年度考核工作,于每年三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报告和考核结果报主管单位备案。年度考核重点为水利部野外站年度观测数据数量及质量、研究进展、开放共享和运行管理状况等。
第二十七条 水利部定期对水利部野外站进行评估,评估周期一般为五年。评估重点为水利部野外站观测数据数量及质量、研究成果和水平、示范成效、人才队伍、基础设施、开放共享及运行管理、支撑水利科技创新与服务水利高质量发展的成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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