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
《水利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实施方案》和年度考核结果是定期评估的参考和依据。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的公正性。水利部野外站应如实准确提供考核评估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违背科研诚信等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水利部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二十九条 定期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水利部野外站,在项目申报、业务委托、人才培养、推荐申报国家野外站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定期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水利部野外站,必须限期整改;整改不通过的,不再认定为水利部野外站。
第三十条 水利部围绕重大国家战略需求和支撑水利高质量发展需要,结合定期评估结果对水利部野外站认定名单进行动态调整,不断优化水利部野外站建设布局和组成结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水利部野外站名称由水利部统一命名,一般为“水利部+地名(或流域、区域)+领域+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英文名称为“Address(Basin,Area)+ResearchField+ObservationandResearchStation,MinistryofWaterResources”。
第三十二条 在水利部野外站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凡是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和水利领域国家秘密、工作秘密范围的相关情形及内容,应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管理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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