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7)
第七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档案材料应当齐全完整、签署完备,按内在联系、重要程度、时间顺序等科学排序,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编排整理。
规范性文件档案的归档要求以及管理工作,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档案原则上实行一件一卷。材料过多时,可一件数卷。
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对其工作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本系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依法纠正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以及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七十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政府督查机制作用,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情况予以通报。
第七十七条 制定机关发现其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问责。
第七十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指导和监督,定期通报合法性审核工作等情况。
第七十九条 制定机关或者实施(起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越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二)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政策措施,应当制发规范性文件而未制发的;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清理的。
第八十条 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和年度备案目录,不执行备案审查处理决定,不履行备案审查职责的,由司法行政部门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给予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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