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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推动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黄河、漳卫河、南水北调干渠以外的河道管理活动。

第三条 河道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系统治理、管护并举、综合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河道的防洪、排涝、灌溉、调蓄、航运、生态等功能,不断提高河道管理效益。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河道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做好本辖区内河道管理工作。鼓励沿河基层自治组织将河道管理的有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行政审批、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河道主管机关、河道流域管理机构以及依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实施河道管理的其他单位之间的工作沟通交流机制,保障河道管理事权清晰、责任分明、运转高效、执行有力。

第七条 全面推行河长制。市、县、乡设立总河长,河道分级分段设立河长,负责相应河流和河段的河道保护和管理工作。河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河道沿岸显要位置应当设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姓名、职务、职责、监督电话和水域名称、长度、面积及治理目标、保护要求等内容。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徒骇河、马颊河,在省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市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二)位山灌区骨干渠系、金堤河、彭楼灌区干渠,由市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三)陶城铺灌区干渠、其他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跨县(市、区)河道,在市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四)其他河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管理。具体分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城镇开发边界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由其他单位实施管理的河道,从其规定。

第九条 河道管理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应当设立醒目标识标牌并埋设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移、损坏。

第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三)设置拦河渔具;

(四)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五)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六)弃置或者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七)棚盖河道、行洪沟渠;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未经依法批准,禁止围垦河道。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相连地域划定50米至200米的堤防安全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布。禁止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行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堤防安全保护区划定前已经存在的可能危害堤防安全的建筑物、水井、坑塘等,及时消除堤防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航运、输水、调水、水上旅游、水上运动等,不得妨碍行洪和危害水工程安全,不得造成水体污染。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美丽幸福河湖建设,采取河道拓挖、水系连通、水土保持、生态补水、堤岸绿化、雨污分流、营造景观、修建堤防道路等综合治理措施,全面提升河道治理效益。鼓励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吸纳社会力量和社会资金参与河道治理,共同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水生态环境目标。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加强信息共享,完善河道信息化管理系统,不断提高河道治理信息化水平。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编制河道整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河道整治规划应当包括河道防洪排涝、水域保护、河道治理、岸线管理、生态保护和修复、文化遗产保护等内容。经批准的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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