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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小学校外实践教育促进规定(2)

  学校应当开展安全教育,加强学生管理,增强学生参加校外实践教育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落实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

  校外实践教育场所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指导监督校外实践教育场所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校外实践教育情况纳入相关综合素质评价范围。

  学校和校外实践教育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客观真实记录学生参加校外实践教育情况。

  第十五条 鼓励校外实践教育场所建设智慧场馆,利用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拓展数字化实践体验场景,推动数字化教育资源开放共享,提高校外实践教育效能。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文艺、体育、科技工作者等个人以及志愿服务组织,为校外实践教育提供志愿服务。

  校外实践教育场所根据实际需要招募校外实践教育志愿者,为学生提供讲解、引导等服务。

  教育部门和校外实践教育场所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校外实践教育志愿服务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校外实践教育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用于企业举办的校外实践教育场所职工和紧缺人才职业培训补贴。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将教职工参与校外实践教育的工作情况作为职称评聘、评优评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教育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为校外实践教育从业人员提供职业晋升、学习培训、项目申报和评奖评优等机会。

  第十九条 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学校密切配合,支持学生参加校外实践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共同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十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开展校外实践教育的理论和应用研究,提供校外实践教育专业化支撑。

  鼓励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发挥专业特长和优势,参与校外实践教育课程资源开发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支持校外实践教育。社会力量参与校外实践教育的相关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鼓励校外实践教育场所对学校开展校外实践教育实行费用减免;国家和本市对费用减免有明确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市应当将校外实践教育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按照有关规定,对校外实践教育开展情况实施监督、指导,督促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落实有关职责。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校外实践教育宣传,引导社会积极参与校外实践教育相关活动,鼓励全社会支持校外实践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校外实践教育公益宣传,营造促进校外实践教育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十四条 对在校外实践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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