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6)
鼓励本市仲裁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实施并及时优化与国际金融通行规则、商业惯例等接轨、适应仲裁业务发展的仲裁规则,提高金融仲裁专业水平和国际化程度。
第六十条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推进金融审判机制创新,完善金融纠纷示范判决、代表人诉讼等专业化金融审判机制;在审理跨境金融、离岸金融等领域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中,依法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上海金融法院加强金融市场案例测试机制建设。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加强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市地方金融部门的沟通,协同推进行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推进金融检察机制创新,探索开展金融领域公益诉讼等工作。
第六十一条 本市支持发展金融信息服务行业,培育和引进具有全球竞争力的金融信息服务机构,提高金融信息服务能力,打造金融信息服务产业链,建设国际金融资讯中心。
第六十二条 本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相关领域智库建设,支持智库加强前沿研究,提高智库决策咨询能力和国际影响力。
第六十三条 市司法行政、财政、审计、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制定政策措施,培育和引进专业服务机构,支持法律、会计、审计、评级服务、投资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等专业服务机构在本市发展,提高国际化水平。
第六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金融领域相关行业自律组织服务行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完善自律机制,开展行业标准化建设和教育培训,参与金融标准和行业治理规则的研究和制定。
市地方金融部门应当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等,发挥金融领域相关社会组织作用,建设跨界共治和社会参与的协调议事与沟通交流平台。
市地方金融部门应当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支持金融领域相关行业组织与国际行业组织、协会或者机构联合制定行业自治规范。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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