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铜陵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的决议
(2024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查了《铜陵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定》,决定予以批准,由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铜陵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定
(2024年6月28日铜陵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建设与维护、运营管理与服务、安全保障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是发展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责任主体,应当在城市规划、财政政策、用地安排、设施建设和维护、技术装备、运营服务等方面予以保障。
第三条 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年度计划;
(二)依法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授予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
(三)制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应急预案;
(四)建立健全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定期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五)根据社会公众出行需要,优化公交线网,指导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提供定制公交等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财政、公安、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地。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标准,配套建设相应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
(一)车站、码头等交通设施;
(二)政务服务中心、商业中心、大型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点)、体育场(馆)、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
(三)规模居住区、产业园区;
(四)其他人流量密集的公共场所。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批上述涉及配套建设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配套建设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需要独立建设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建设、改造项目申报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第七条 城市公共汽车站点应当根据道路条件,按照方便乘客、站距合理的原则设置。在住宅区、医院、学校、大型商场、村镇的出入口或者中心位置可优先设置站点。
站点名称应当指位明确、导向无误。站点名称因其对应的单位、建筑、设施变更或者站点区域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难以或者不能体现本站区域特征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重新命名。
城市公共汽车站牌应当按照有关标准标明线路名称、首末班车时间、高峰平峰段行车间隔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的名称、开往方向、票价、投诉电话等内容。
第八条 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智能化建设,优化公众出行信息服务、智能支付、车辆运营调度管理、安全监控和应急处置等信息化系统,加快智慧公共汽车客运发展。
第九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对场站等服务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定期进行维修、保养、保洁,保持其技术状况、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客流调查和线路普查,对线网布局状况进行评估,充分征求各方意见,提出优化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临时调整运营线路、站点、时间或者暂停运营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及时通过网络信息发布、站点张贴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告,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公众出行需求。
第十二条 在室外温度高于25摄氏度或者低于5摄氏度时,驾驶员应当开启空调;特殊情况下,驾驶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开启空调。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免费乘车:
(一)现役军人、因公致残人民警察;
(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的人员;
(三)盲人、二级以上肢体残疾人;
(四)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
(五)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
(六)获得铜都英才卡、“铜陵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员;
(七)持有《铜陵市无偿献血荣誉证》的人员;
(八)其他享受免费乘车政策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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