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4)
(二)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全天,工作日的十二时至十四时、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使用电钻、电锯、电刨、冲击钻等产生噪声污染的工具进行室内装修作业,造成噪声污染的。
第五十三条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午间是指中午十二点至十四点之间,夜间是指晚上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之间。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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