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2)
十六、增加两条,作为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会同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
“第九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具有法规性质的决定,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十七、对部分条文中的有关表述作以下修改:
(一)在第五条第五项中的“常务委员会”前增加“省人民代表大会”。
(二)将第六条第三项中的“第八条”删去。
(三)将第三十五条中的“第十条”修改为“第九条”。
(四)将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四条第三款中的“年度立法计划”修改为“立法计划”。
本决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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