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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3)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有关工作委员会以及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说明和法规草案修改稿,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的说明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汇报。对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提出的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予以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和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一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和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第三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的,法制委员会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后仍不一致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论证、听证的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

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专家、部门、人民团体、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或者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审议法规案,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发送法规草案,邀请参加立法调研、论证和起草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应当邀请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三十五条 对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或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法规草案,应当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

第三十六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法律顾问制度和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通过发送法规草案,邀请参加立法调研、论证和起草等多种形式,听取有关法律顾问、立法专家顾问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

对法规草案中的重要问题、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应当召开法律顾问、立法专家顾问论证会,听取意见。

第三十七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选择县级以下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等作为立法联系点,发挥基层单位在立法中的作用,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

第三十八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应当通过发送法规草案、立法调研、邀请列席有关会议等形式,听取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法规案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 建立立法协调机制、第三方评估机制、利益关系重大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对立法中有关问题加强协调,听取各方面意见。

法规草案规定的调整对象和范围不清晰、执法主体和部门职责划分不明确、重大问题不一致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应当召开有关部门座谈会,听取和协调各方面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进行第三方评估。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在安徽人大网或者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涉及群众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法规草案,还应当同时在《安徽日报》向社会公布。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第四十一条 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立法,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第四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送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有关工作委员会可以对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五条 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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