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2)
第四章 处罚
第二十一条 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擅自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限制其用水量,责令限期整改,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安装;逾期不安装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并可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地、市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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