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暴雨灾害应对规定
(2023年11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2月20日市政府令第221号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暴雨灾害应对工作,避免、减轻暴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暴雨灾害预警、响应、灾害处置、灾后恢复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暴雨灾害应对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暴雨灾害应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制定暴雨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暴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完善暴雨灾害防御、信息共享机制及应急联动体系,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暴雨灾害应对应急演练、风险隐患排查处置、灾情险情报告、人员转移安置、抢险救灾等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排查暴雨灾害风险隐患,开展暴雨灾害应对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按照要求传达转移、避灾等信息,收集上报灾情,配合组织村民、居民开展危房处置、紧急转移和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五条 市、县(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暴雨灾害应对工作。
第六条 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暴雨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建立预报预警机制,加强会商研判,提出灾害防范建议。
第七条 暴雨预警信号分为四级,由低到高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警信号内容主要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预警等级、影响时间、影响范围、防御指南等。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保障暴雨预警信号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统一制作发布。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天气变化情况,按照标准规范提前向社会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以及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及时更新或者解除暴雨预警信号。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传播非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
第九条 教育、经济和信息化、数据资源、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林业和园林等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气象主管部门,建立完善暴雨预警信号快速有效传播渠道。
广播电视、网络媒体、通信运营商等媒介应当通过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等形式及时、准确、无偿向社会公众广泛传播暴雨预警信号。紧急情况下根据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随时采取插播、手机短信全网发布等方式迅速传播预警信号。
医院、商场、车站、港口、码头、集市、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收到暴雨预警信号后,应当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公众广播、警报器等设施,及时向受影响的公众传播。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传播预警信号。
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传播方式。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暴雨预警信号等级和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督促各单位在必要时依法停工、停业、停课、停运,提醒社会公众尽量减少外出。
预警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险情、灾情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按照应急预案和工作职责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气象部门负责适时启动应急观测,提供精细化监测、预报预警等气象服务信息,组织开展加密天气会商,分析研判暴雨发展趋势和影响。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属地人民政府指令,配合做好居民转移安置及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指导开展暴雨灾害可能引发的各类自然灾害应急防范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材等其他行业企业停产。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幼儿园、中小学和高等院校等做好暴雨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依法采取停课、调整上课时间等措施。
公安部门负责提高对城市主要道路桥梁涵洞、高速公路、国省干线、事故多发路段等易受暴雨灾害或者次生、衍生灾害影响路段的巡逻管控频次,必要时采取分段通行、交通分流、阶段性或者区域性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组织涉水熄火的机动车辆驾驶员和乘客撤离积水区域。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向同级党委、政府或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地质灾害防范应对的建议。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会同气象等部门联合做好城市暴雨内涝监测预警发布,统筹降雨期间城市积水积涝的巡查值守和应急处置,指导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市政公用企业做好汛期建设工地和市政公用设施的暴雨灾害安全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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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