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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暴雨灾害应对规定(2)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配合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客运、公交线路依法督促其停止运营,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适时启动应急预案,通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范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组织种植、养殖主体和农户转移处于危险区域的大牲畜、鱼苗和养殖设施,对设施大棚及河流、水库等自然水体中布设的养殖设施进行加固。

水务部门负责做好水情监测预警预报,联合气象等部门及时发布山洪灾害气象预警,组织编制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调度方案,视情组织开展水利工程调度以及巡护、查险、排险,做好水库泄洪、河道分洪和蓄滞洪区运用等相关工作准备。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文化和旅游经营单位做好暴雨灾害防御及安全运行,必要时及时采取封闭景区、疏散游客等紧急措施;协调指导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配合防汛抗旱指挥部做好应急广播对农村村民的预警和提示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事发地及时将因暴雨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符合临时救助或者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困难群众,按照规定纳入保障范围;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应对暴雨灾害引发的人员伤亡的医疗救援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组织、指挥所属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协助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

宣传部门负责舆论引导工作,及时通报暴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发布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做好暴雨灾害应对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在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停课以及交通管制、关闭旅游景点、强制人员撤离等防范应对措施;必要时,除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业事业单位外,对其他单位可以采取停运措施。

各中小学校、幼托园所、校外辅导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课措施,并对因不知情等原因到校的学生做好相应安排;上课期间发布红色预警信号的,学校可以继续上课,停止户外活动,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用人单位对因暴雨红色预警造成误工的职工,不得作迟到、缺勤处理,但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推进城市治理一张图建设,逐步实现暴雨灾害监测、预警、处置等在城市治理一张图应急调度场景中的应用。

第十三条 灾害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成立灾害应对处置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暴雨灾害按照其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级别。一般、较大灾害原则上由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处置,超出处置能力范围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重大、特别重大灾害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处置。

第十四条 灾害发生地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事故处置、秩序维护、人员搜救、伤员救治、交通管制等工作。

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维护现场秩序。

第十五条 受灾单位应当立即疏散、撤离、安置现场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营救受灾人员,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在处置的同时向灾害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

遇突发严重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驾驶员、行车岗位人员可以先行采取停止运行、疏散乘客等紧急安全防护措施,再按照规定报告。

第十六条 灾害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首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原则,组织牵头处置部门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发布应急处置相关信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等方式,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雨情、水情由气象、水务部门收集,灾情由应急管理部门收集,其他涉灾部门配合。

第十七条 应急处置结束后,灾害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修复受损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农业、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

第十八条 灾害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灾情核查、临时安置点管理以及受灾群众心理抚慰等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平稳有序。

第十九条 灾害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受灾企业的指导服务,帮助受灾企业尽快恢复生产。

灾害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农业抗灾救灾和农业生产工作,根据农业受灾情况,科学分类组织指导农作物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暴雨灾害应对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支持保障工作,储备并及时更新抢险救援物资,保障物资供应和抢险救援需要,加强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支持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发展,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抢险救援装备和通信设备,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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