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暴雨灾害应对规定(3)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街道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和社区、村应急服务站建设,落实人员、物资和经费,提升基层综合应急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类媒体,开展暴雨灾害应对相关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增强社会防御暴雨灾害的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暴雨灾害应对工作中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履职不力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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