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以下称双方),
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促进两国在刑事司法协助领域的有效合作,决定缔结本条约,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双方应当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在调查或者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中相互提供最广泛的刑事司法协助。
二、协助应当包括:
(一)送达刑事诉讼文书;
(二)获取并提供有关人员的证言或者陈述;
(三)获取并提供文件、记录、电子数据和物品;
(四)获取并提供鉴定意见;
(五)查找、辨认有关人员;
(六)进行勘验或者检查;
(七)安排有关人员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八)移送在押人员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九)查询、核实涉案财物、金融账户信息;
(十)搜查人身、物品、住所和其他有关场所;
(十一)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十二)有关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的处置;
(十三)通报刑事诉讼结果和提供犯罪记录;
(十四)交流法律资料;
(十五)不违背被请求方法律的其他形式的协助。
三、本条约仅适用于双方之间的相互司法协助。
第二条 联系途径
一、为本条约的目的,双方相互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通过各自指定的机关进行联系,但本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本条第一款所指的指定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为司法部,在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方面为教育和文化部。
三、任何一方如果变更其指定机关,应当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
第三条 协助的限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方可以拒绝提供协助:
(一)请求针对的行为根据被请求方法律不构成犯罪。但是,被请求方可在其认为适当时,在其自行酌定的范围内提供协助,不论该行为按被请求方法律是否构成犯罪;
(二)被请求方认为请求针对的犯罪属于政治犯罪,但恐怖主义犯罪和双方均为缔约国的国际公约不认为是政治犯罪的除外;
(三)请求针对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
(四)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认为,请求的目的是基于某人的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政治见解或者身份而对该人进行调查或侦查、起诉、审判,或者该人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
(五)被请求方正在对请求所针对的同一人就构成犯罪的同一事实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或者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六)被请求方认为,执行请求将损害本国主权、安全、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本国法律基本原则;
(七)被请求方认为请求提供的协助与案件缺乏实质联系。
二、如果执行请求将会妨碍被请求方就其他刑事案件正在进行的调查或者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被请求方可以推迟提供协助。
三、在拒绝或者推迟提供协助前,被请求方应当考虑是否可以在其认为必要的条件下准予协助。请求方如果接受附条件的协助,则应当遵守这些条件。
四、被请求方如果拒绝或者推迟协助,应当将拒绝或者推迟的理由通知请求方。
第四条 请求的形式和内容
一、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由请求方指定机关签署或者盖章。在紧急情形下,请求方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等被请求方接受的其他形式提出请求,但应当随后迅速以书面形式确认该请求。
二、请求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请求所涉及的进行调查或者侦查、起诉或者其他刑事诉讼程序的主管机关的名称;
(二)请求所涉及的案件性质、涉案人员的基本信息以及犯罪事实;
(三)请求所涉及的案件适用的法律规定;
(四)请求协助的事项和目的以及请求事项与案件关联性;
(五)希望请求得以执行的期限。
三、在必要和可能的范围内,请求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被取证人员的姓名、性别、住址、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和有助于确认被取证人员的其他资料以及需要告知该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二)需要向被取证人员提出的问题清单;
(三)关于受送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送达的地址以及受送达人与诉讼关系的资料以及需要告知受送达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四)需要查找或者辨认的人员姓名、性别、住址、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在适当时包括其外表和行为特征,以及有助于查找、辨认的其他资料;
(五)关于需要勘验、检查或者鉴定的对象的说明;
(六)关于查询、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的对象的说明;
(七)关于需要获取的有关文件、记录、电子数据和物品的具体信息;
(八)希望在执行请求时遵循的特别程序及其理由的说明;
(九)保密的需要及其理由的说明;
(十)关于被邀请前往请求方境内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人员有权得到的补助的说明;
(十一)有助于执行请求的其他资料。
四、被请求方如果认为请求书形式和内容不符合要求,可以要求提供补充资料或者重新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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