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
第五条 文 字
根据本条约提出的请求以及提交的辅助文件应当附有被请求方官方文字的译文,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 请求的执行
一、被请求方应当按照本国法律执行请求。
二、被请求方在不违背本国法律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请求方要求的方式执行请求。
三、被请求方应当将执行请求的结果及时通知请求方。如果无法提供所请求的协助,被请求方应当及时将原因通知请求方。
第七条 保密和限制使用
一、如果请求方提出要求,在不违背本国法律基本原则的情况下,被请求方应当对请求,包括其内容和辅助文件,以及按照请求所采取的行动予以保密。如果不违反保密要求则无法执行请求,被请求方应当将此情况通知请求方,请求方应当随即决定该请求是否仍然应当予以执行。
二、如果被请求方提出要求,请求方应当对被请求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予以保密,或者仅在被请求方指明的条件下使用。
三、未经被请求方事先同意,请求方不得为请求所述案件之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使用根据本条约获得的证据材料。
第八条 送达文书
一、被请求方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并依请求,送达请求方递交的文书。但是对于要求被请求方公民接受讯问或者作为被告人出庭的文书,被请求方不负有送达的义务。
二、被请求方完成送达后,应当向请求方出具送达证明。送达证明应当载明送达日期、送达地点和送达方式,并且应当由送达文书的机关签署或者盖章。
第九条 调取证据
一、被请求方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并依请求,调取证据并移交给请求方。
二、如果请求涉及移交文件或者记录,被请求方可以移交经证明的副本或者影印件;在请求方明示要求移交原件的情况下,被请求方应当尽可能满足此项要求。
三、根据本条移交给请求方的文件和其他资料,在不违背被请求方法律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请求方要求的形式提供或者附加证明提供,以便使其可以依请求方法律得到采用。
四、被请求方在不违背本国法律的前提下,可以同意请求中指明的人员在执行请求时到场,并允许这些人员通过被请求方主管机关人员向被取证人员提问。为此目的,被请求方应当及时将执行请求的时间和地点通知请求方。
第十条 安排人员视频、音频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一、在不违反本国法律的情况下,被请求方可以应请求方请求安排证人、鉴定人通过视频、音频作证或者协助调查,并派员到场。
二、双方应当就通过视频、音频取证或协助调查适用的条件和程序达成一致。
第十一条 安排人员赴请求方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一、被请求方应当根据请求方的请求,邀请有关人员前往请求方境内有关机关作证或者协助调查。请求方应当说明该人的权利和义务、对该人的保护措施以及向该人支付的补助。被请求方应当将该人的答复迅速通知请求方。
二、邀请有关人员到请求方境内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请求,应当在不迟于预定的到场日60天前向被请求方提出。紧急情形下,被请求方可以同意在较短期限内提出。
第十二条 移送在押人员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一、被请求方可以根据请求方请求,将在其境内的在押人员临时移送至请求方境内以便作证或者协助调查,条件是该人同意,并且双方已经就移送条件事先达成书面协议。
二、如果依被请求方法律应当对该被移送人予以羁押,请求方应当对该人予以羁押。
三、作证或者协助调查完毕后,请求方应当尽快将该被移送人送回被请求方。在此情形下,无需提交引渡请求。
四、为本条的目的,该被移送人在请求方被羁押的期间,应当折抵在被请求方被判处的刑期。
第十三条 拒绝作证
一、根据本条约被要求作证的人员,如果被请求方法律允许该人在被请求方提起的诉讼中的类似情形下不作证,可以拒绝作证。
二、根据本条约被要求作证的人员,如果主张依请求方法律有拒绝作证的权利或者特权,被请求方应当将该人的主张告知请求方,要求请求方提供是否存在该权利或者特权的证明。除非有明确的相反证据,请求方的证明应当视为是否存在该权利或者特权的充分证据。
第十四条 前往请求方的证人和鉴定人的保护
一、请求方对于根据本条约到达其境内的证人或者鉴定人,不得对该人在入境前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进行追诉或者采取其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措施。请求方也不得强迫该人在请求所未涉及的任何调查或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中作证或者协助调查,但事先征得被请求方和该人同意的除外。
二、如果上述人员在被正式通知无需继续停留后15天内未离开请求方,或者离开后又自愿返回,则不再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但是,该期限不包括该人由于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未离开请求方的期间。
三、对于拒绝根据本条约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人员,不得由于此种拒绝而施加任何刑罚或者采取任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第十五条 个人信息保护
被请求方在执行请求过程中,应当维护与请求相关的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本国法律保护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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