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市政府令155号)
(《淮南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已经2023年12月18日淮南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及对其进行相关监督管理的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企业、省属企业的总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属地监管。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施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完善设备设施与作业安全管理,履行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义务,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的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省级开发区的管理委员会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及其职责,按照职责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对新兴行业、领域涉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承担重大风险管控及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考核、奖惩;
(二)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重点对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因素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三)依法依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加强对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五)每年依法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煤矿及非煤矿山等矿山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到生产现场督促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经批准后督促落实;
(二)督促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组织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三)督促危险作业制度落实;
(四)负责安全生产情况统计、分析和报告,依法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五)研究解决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事项,提请协调解决有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下列重大决策涉及安全生产的,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一)建设项目计划;
(二)重大设备、设施更新计划;
(三)重大生产工艺流程改变计划;
(四)生产经营场所布局调整措施;
(五)生产经营场所、项目、设备的发包或者出租计划等。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依法建立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和监督考核、奖惩制度;
(二)安全生产资金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三)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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