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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

(四)危险作业、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管理制度;

(七)安全生产情况公示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九)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制度;

(十)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奖励制度;

(十一)特殊时段领导带班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小型、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综合性的安全生产制度。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或者修订安全操作规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结合生产工艺、作业任务特点以及岗位作业安全风险等情况进行编制;

(二)征求从业人员意见;

(三)覆盖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四)明确安全操作要求、作业环境要求、作业防护要求、禁止事项、紧急情况现场处置措施等内容;

(五)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投入使用前,组织编制或者修订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行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施设备、作业环境标准化。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标准化定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定级结果向社会公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可以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保障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履行安全生产资金和应急物资投入保障责任。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

(一)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和学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考核结果以及职工违章作业等情况。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采取师徒制进行作业培训的,在学徒未取得相应资格前,不得单独开展特种作业。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风险辨识和分级管控责任:

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

(二)安全风险辨识结束后,确定安全风险类别,开展风险评估,标注风险等级,制定风险点清单;

(三)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编制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明确管控责任和管控措施,建立风险管理台账;

(四)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在有安全风险的工作岗位设置安全风险告知卡,告知从业人员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方式等内容。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一)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和从业人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范围、防控责任;

(二)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明确事故隐患排查事项、具体内容和排查周期,以及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的处理措施及流程;

(三)判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消除事故隐患;

(五)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果的评估;

(六)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内部网络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七)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落实下列措施:

(一)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二)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

(三)定期进行风险辨识和安全评估;

(四)进行实时监测监控并建立预警预报机制,定期对安全设备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验、检测以及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五)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载明重大危险源危险物质、数量、危险危害特性、应急措施等内容;

(六)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八条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批发、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金属冶炼等危险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的信息化管理,运用信息化技术开展安全风险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等工作,并采取下列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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