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3)
(二)在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或者设施的生产经营场所内,按照规定配备自动控制装置、安全仪表系统;
(三)在包车客运车辆、三类以上客运班线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上,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和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
(四)在运输危险货物的船舶上,按照规定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
(五)其他依法应当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对通过安全技术措施发现的异常信息或者预警信号,应当及时处置并记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采集相关信息数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责任:
(一)建立运行、巡检、维护等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其始终处于安全可靠的状态;
(二)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三)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挖掘、建筑物拆除、危险场所动火作业、临时用电、高处作业、有害有毒和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线路作业、临近油气输送管道作业、临近重大危险源作业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责任:
(一)制定应急处置方案,配备与现场作业活动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及应急救援装备;
(二)编制作业方案并经本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负责人审查同意后实施;对存在交叉作业、风险特别重大作业或重大节日、重要时段作业的,应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实施;法律法规规定作业方案应当经专家论证的,按照规定组织论证;
(三)向作业人员说明作业内容、现场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四)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和指挥,确认现场作业条件、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身体状况,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与承包方或者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查验承包方、承租方的生产经营范围和有关资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各自安全生产职责及管理的区域范围;
(二)作业场所、作业人员、设备设施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三)告知对方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
(四)在安全生产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责任和配合调查处理的内容;
(六)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不得约定免除各自法定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宾馆、饭店、医院、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客运码头、体育场馆、会展场馆、旅游景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告知义务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定安全管理人和安全疏散引导员,开展防火巡查,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
公众聚集场所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宣传安全使用燃气的规则和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定期对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等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对燃气用户的入户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在向用户送气时,送气人员要开展随瓶安检工作,不得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不得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者翻新等气瓶。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履行下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责任:
(一)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与市和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按规定报送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编制综合应急预案;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者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三)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四)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中应当有与周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联动、互助救援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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