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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4)

(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效果进行评估并且形成评估报告。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报告程序,明确事故内外部报告的责任人、时限、内容等,并教育、指导从业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告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二)事故可能对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造成损害的,通知其他相关单位;

(三)按照规定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四)开展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活动,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

(六)确保受事故伤害的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二十六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重点检查单位范围,并加强执法信息共享,健全联合检查制度,避免和减少交叉、重复检查。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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