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3)
(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赠予、买卖、承租等取得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或者购买宅基地,自建房屋的;
(四)历次征收中已安置的;
(五)已享受福利分房、房改售房、集资建房等城镇住房福利的;
(六)地上附着物系违法建设,或者违法占地、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
(七)其他不予安置情形。
第二十九条 住房安置以征收土地公告日为截止时间。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10个月内出生,且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新生儿,可以补报。
第三十条 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被征地农户人员,为一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农户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允许分户安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离婚的,按原一户计算。
第三十一条 住房安置应当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户意愿,由被征地农户自主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应当评估宅基地和住宅的价值,一并作出补偿安置。
被征地农户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每个应予住房安置人员按40平方米实行等建筑面积产权调换,互不支付差价。被征地农户人均原合法住房建筑面积(不含披房、附房)低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算。超过40平方米的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给被征地农户。
安置房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不到5平方米(含5平方米)的部分,视为自然超面积,以安置房建安造价的50%购买;超过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的部分,以安置房建安造价购买;超过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以安置房建设成本价购买。安置房未达到应安置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以安置房建设成本价支付给被征地农户。
各征地主体确定安置房建安造价和建设成本价,公布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符合住房安置条件人员,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
(一)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且未再生育子女家庭;
(二)已达法定婚龄的未婚人员;
(三)孤儿或丧偶独居人员。
第三十四条 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人员由村(社区)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区征收部门审核,征地主体批准。
第三十五条 被征地农户因征收在本市购买住房的,按照规定减免契税。
第三十六条 被征地农户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因征收转学的,教育部门应当根据其过渡住址,就近安排入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被征地农户应当自征地主体结清各项费用后的30日内,交付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
第三十八条 征地主体应当完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信息公开制度,加强信息公开工作。
征地主体应当完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管理。项目结束并经审计后,移交档案部门。
第三十九条 征地工作经费、不可预见费按项目总费用的9%计提。其中,工作经费5%,不可预见费4%,根据项目进度据实支付。具体使用管理由各征地主体决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
(一)在征地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权力、徇私舞弊的;
(二)弄虚作假、冒名顶替骗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或者截留补偿费用的;
(三)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
(四)阻挠、破坏征地工作,妨碍执行公务的;
(五)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擅自征地补偿安置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县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依法制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项目,继续适用原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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