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2)
第十七条 学校、医院、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在接到雷电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通过广播、互联网、电子显示装置等途径及时向公众传递,并采取相应防御措施。
第十八条 易燃易爆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明确有关雷电防御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内容。
易燃易爆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在接到雷电灾害预警信息或者雷电灾害发生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开展防灾减灾工作。
第十九条 遭受雷电灾害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及时报告雷电灾害情况。
第二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场所和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当查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并对检查情况予以记录。
第二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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